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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置辦法

開南大學稽核室設置辦法

開南大學稽核室設置辦法 102.1.22 第150次行政會議通過

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「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立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」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 二 條 本校設稽核室,執行內部稽核,置主任一人,綜理校內各項稽核業務。必要時得分組,各組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,由本校內部或外聘遴選操守公正、忠誠、具有內部稽核專業人員擔任。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,以客觀公正之立場,確實執行其職務,並定期向校長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。惟稽核室主任不得擔任任一委員會委員,必要時得列席參與各項會議。

第 三 條 本校內部稽核係就校內之人事事項、財務事項、營運事項、關係人交易暨其他重要相關事項進行事後查核,分為「業務性稽核」及「專案性稽核」。

第 四 條 稽核人員應評估本校作業週期及風險,擬定稽核計畫並經校長核定後進行。稽核人員於稽核時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、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,應於年度稽核報告中據實揭露,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,作成稽核報告,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。稽核報告、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,應至少保存五年。稽核人員應將本校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送校長核閱;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。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,對學校法人或本校有重大損害之虞時,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,校長接獲報告後,應立即送董事會,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。

第 五 條 稽核室主任每學年得敦請三至五名具會計、管理專業或有學校內部稽核經驗之教師擔任諮詢委員,提供諮詢及建議。 執行稽核計畫時,得視需求選聘三至五名具專才之教師擔任專案稽核委員。並視需求選聘數位操守公正、認真忠誠之職員擔任稽核員。

第 六 條 受稽單位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事項或未執行改善追蹤事項者,應依本校相關獎勵懲處辦法處理,並列入下次稽核重點。 為有效提升本校實施治理成效,稽核報告結果及缺失改善情形,得列入本校績效考核參考。

第 七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